“协同创新院陶瓷产业分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定名为协同创新院陶瓷产业分院(以下简称“陶瓷产业分院”)。
第二条    陶瓷产业分院是在德化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牵头领导下,依托拥有雄厚科研实力的陶瓷工业设计研究院(福建)有限公司,集聚迪特国家工业设计中心、陆升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 术与工程研究所华侨大学工业设计研究院、福建哲选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德化工业设计协会等行业影响力较大的企业、
              科研院所、高校以及陶瓷相关协会等机构,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创新型组织。
第三条    通过本章程的制定,明确陶瓷产业分院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为陶瓷产业分院的工作开展提供制度约束与保障,进一步强化产学研政多方协同创新能力,促进陶瓷产业创新升级。
第二章    宗旨任务
第四条    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省以及泉州市关于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任务:以产业化应用为目的,以提高协同创新能力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指导,围绕福建陶瓷产业发展关键要素节点,建设和运营包括品牌、营销、文化、高端制造、投融资在内的陶瓷
              智库平台生态圈,为产业提供资源整合、创新设计、文化交流、人才培养等全产业链服务,构建陶瓷全产业链生态圈,打造打响“中国白”品牌,推动福建陶瓷产业向品牌化、智能化、
              服务化、定制化发展。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陶瓷产业分院的业务范围是:前沿及共性陶瓷技术的研究开发;陶瓷领域咨询服务、对外交流合作与技术培训;陶瓷技术成果转化、市场推广及科技孵化;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
              及其它机构和社会团体的专项课题与科研项目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
第七条    组织机构
               陶瓷产业分院是在德化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主管领导下,由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陶瓷产业生态联盟单位等组成,其中,拥有雄厚科研实力的陶瓷工业设计研究院(福建)有限
              公司作为依托单位,陆升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等其他陶瓷产业生态联盟单位作为参与单位,真正实现产学研政协同创新,推进项目成果转化落地,助力陶瓷产业创新升级。 
第八条    管理体系
               陶瓷产业分院建立开放互动、虚实结合的组织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设立决策、监管、执行和咨询职能,探索实行“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的灵活的人员管理方式,同时
              制定人员管理制度、财、物管理制度、奖励制度及其他制度,用以规范陶瓷产业分院内部管理,共同致力于尖端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
              推进产学研合作。
第五章    人员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    陶瓷产业分院内设顾问委员会16人、专家委员会16人、院长1人,执行院长1人,行政部专职工作人员6人,同时按项目设传统工艺陶瓷、日用陶瓷设计等20个项目组,每个项目组
              聘请一至两个执行副院长和十名专家成员,专家队伍总数达300多名。
第十条        陶瓷产业分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监管机构为监事会,执行机构为执行院长团队,咨询机构为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制定陶瓷产业分院发展方向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两名。每届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长由院长担任。理事由积极推动科技管理及陶瓷产业分院发展的在科技管理领域有很高学术造诣的学者担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院长或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代行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以委派代表或委托其他理事代行权力。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权力及义务:
第十八条    拟定陶瓷产业分院发展方向和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吸纳优秀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者;
第二十条    组织相关学术论坛、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听取陶瓷产业分院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长一名。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工作计划。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研究院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陶瓷产业分院设立监事会对分院的运营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置主席一名,监事两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力及义务:
第二十七条    检查分院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获得分院的业务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不得兼任理事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二条    负责对陶瓷产业分院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执行院长团队
第三十四条    执行院长团队设执行院长一名,行政部专职人员6人,执行副院长20名,专家人员若干名。
第三十五条    执行院长人选经征求研究院理事会各方意见后批准任命,执行副院长由执行院长提名,报研究院理事会批准任命。
第三十六条    执行院长团队主要职责
第三十七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研究院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工作职责、相关政策、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    负责引进专家人员,搭建科研和技术人才梯队,负责全院人员的人事任免和业绩考核,以及奖励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负责研究院品牌推广、设计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文化传播、营销策划等项目管理,协调和监管院内各项目组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条       组织申报并承担科研项目,负责研究项目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代表研究院对外签订有关合作协议;
第四十二条    负责研究院各类会议和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负责落实院长及政府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四条    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聘请陶瓷行业资深专家及具有丰富经验与工作业绩的国际知名人士成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负责开展陶瓷产业分院人才培养工作,并对陶瓷产业技术分院发展建设、项目推进提出咨询与指导意见。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四十七条    陶瓷产业分院经费主要来源:
第四十八条    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四十九条    政府资助;
第五十条        捐赠;
第五十一条    利息;
第五十二条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陶瓷产业分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经费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代表研究院对外签订有关合作协议;
第四十二条    负责研究院各类会议和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负责落实院长及政府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四条    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聘请陶瓷行业资深专家及具有丰富经验与工作业绩的国际知名人士成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负责开展陶瓷产业分院人才培养工作,并对陶瓷产业分院发展建设、项目推进提出咨询与指导意见。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四十七条    陶瓷产业分院经费主要来源:
第四十八条    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四十九条    政府资助;
第五十条        捐赠;
第五十一条    利息;
第五十二条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陶瓷产业分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经费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陶瓷产业分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第五十九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
第六十条       其他原因。
第六十一条    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目。清算结束后,
                     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和其它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研究院成立之日起生效。